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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 11332526080574599N/2024-91357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2-28 0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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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严防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持续推动文明养犬,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犬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响犬类管理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三类问题”:

    1.查处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行为:发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告知犬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到缙云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办理犬只登记。(缙云县酷比特宠物馆、缙云县爱宠动物诊疗中心、缙云县小宠当家宠物诊所)

    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2.查处疑似流浪犬:现场直接抓捕并交由县执法局指定的收容场所,收容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同时,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认领的犬只将依规进行处理。

    3.查处遛犬不拴绳: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管控犬只,或者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外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二、整治时间

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效果,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决定全时段开展,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为期一个月。

三、整治范围

缙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重点区域是五云街道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楼院。

四、工作措施

(一)依法收容除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的流浪犬、散养犬。在居民遛犬的高峰时段、地段,严防死守,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无主犬,酌情采取收容措施;对个人未有效管控犬只,或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外出的,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利用监控、高清摄像、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全面摸排,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公职人员不文明养犬被依法查处的,将通报至其单位。

(三)受理群众举报和调查反馈。群众可通过举报监督热线0578-3010320以及致电市民热线12345的方式,举报反映违规养犬行为,执法工作人员将立即予以调查,不涉及违法、违规的,进行劝阻劝导;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犬类管理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文明有礼养犬人,齐心协力创建和谐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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