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22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17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0:35:36     来源:

文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曹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328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4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4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411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曹某某称,其在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开设在抖音商城的“某食品店”购买无骨鸡爪一份,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罐装,并发现使用执行标准为GB2726,但查询GB2726后发现该执行标准不是生产罐装食品的执行标准,其产品制作工艺流程不符合该执行标准,所以这款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APP以“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生产销售的无骨鸡爪不符合GB2726执行标准违法生产罐装食品”为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查答复: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为罐头,其使用GB2726标准但用罐头包装,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应当进行查处而不进行查处,同时存在被申请人不作为、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等问题,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同时给予申请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罐头食品标准使用和检验解读、订单信息截图、涉案产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接到申请人举报3月22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按照法定流程开展现场核查处置,3月27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商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查明:抖音商城“某食品店”由举报人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开设,申请人于2023313日在抖音商城“某食品店”支付49.90元购买标题为【天宫院专属】酸甜辣无骨鸡爪1000g新鲜脆爽去骨脱骨凤爪食用”的产品1件,由生产厂家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发货。上述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标示的生产商: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大道12号标准化厂房3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52306256;产品标准代号:GB2726。商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上述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名称: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大道12号标准化厂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大道12号标准化厂房3号;许可证编号:SC10434052306256;食品类别:速冻食品;肉制品;水产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列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速冻食品;类别编号:1102;类别名称:速冻调制食品;品种明细:熟制品(无骨鸡爪、无骨鸭掌、梅菜扣肉)。经被申请人核对,商家提供的上述材料信息与其销售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产品信息一致。另外食品分类除了以相应标准中的产品定义判断外,还应结合主要原料及工艺等属性判断,不能单纯以食品包装外形判断食品的类别,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经过罐装的食品都是罐头食品。故应当认定商家销售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材料后,按照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商家开展现场核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商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不属于不予立案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2023年3月20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第三个工作日(2023年3月22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按照法定流程开展现场核查处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已经在法定核查期限内尽早开展检查。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商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笔录、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店铺截图、销售页面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某某于2023年3月13日在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通过抖音商城开设的“某食品店”购买“酸甜辣无骨鸡爪”1件,3月20日以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违法生产罐装食品、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通过全国12315APP进行举报。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罐头食品标准使用和检验解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店铺截图、销售页面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否为罐头食品。申请人主张案涉产品为罐头食品,生产厂商依据的GB2726执行标准并非罐头食品生产标准,因此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不符合罐头食品生产标准。本案中,案涉产品使用塑料罐作为包装,但罐装包装是该产品外观形态,并非区分产品类别的标志,不能仅以罐装包装即认定其为罐头食品并要求按照罐头食品标准进行生产。申请人提交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中国市场监管报罐头标准使用和检验解读”证据,亦印证了申请人主张的不当之处。案涉产品无骨鸡爪是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厂商依据GB2726执行标准生产的熟肉制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生产厂商还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故案涉产品并非罐头食品,不需要依据GB7098-2015罐头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其依据GB2726执行标准生产产品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适用其食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其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缙云县某摄影工作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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