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28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21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0:46:06

文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邮寄申请材料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41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4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427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丁某某,其2023年1月11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锡纸盒”一份。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无中文标签厂名厂址、合格证、耐热温度、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有异味、毛刺等问题,认为该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月22日,被申请人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的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看到产品的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书、涉案产品照片、拼多多平台商品展示页截图及交易信息截图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查明: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官方旗舰店”由被举报人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被申请人2月16日对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对已被打包好的被举报同款产品的包裹中随机选择1个进行开包检查,包裹外部贴有快递单和产品型号,产品侧面印有合格证信息,标注有“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商生产商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员材质”等信息,未发现上述锡纸盒存在毛刺和刺鼻味道。被举报人提供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2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询问举报人2月20日前能否提供被举报人其他更多违法证据,举报人未提供。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锡纸盒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月2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一)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被委托商营业执照等合格证明材料,证明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二)被举报人在被举报产品的销售页面已显著标明被举报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品,申请人可在收到货后七天内无理由提出退货退款、换货等要求,且申请人自购买被举报产品至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举报人产品之日期间,从未联系被举报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相应维权诉求。三、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予以规制。申请人自2019年8月31日全国12315平台上线运行以来,投诉举报共计1875起;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及行政复议材料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购买、举报行为属于“短时间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举报的”“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情形。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应当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普通的消费行为。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商品并不违法不予立案、销案的,就向缙云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妄图以此向监管部门施压。申请人的不正当购买、恶意举报、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违诚信原则,过多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请复议机关对其予以规制,今后对其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供了举报材料、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委托加工合同、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江苏环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及告知截图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丁某某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铝箔餐盒一件21日,申请人以该产品存在标签标识不全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有异味等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后,经现场核实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于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涉案产品照片、拼多多平台商品展示页截图及交易信息截图、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身份证复印件、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委托加工合同、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江苏环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及告知截图、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如下事实:涉案产品系被举报人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为有资质的厂家按照执行标准所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被举报人提取了合格证明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经现场抽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质量问题,且随机抽查的产品均附有合格证;申请人从未向被举报人提出退货退款、换货等要求。被申请人据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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