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30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2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2:30     来源:

文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其投诉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结案告知,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42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5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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