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38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36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1:20:08     来源:

文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510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514日收到,516日作出丽缙政复补字〔2023〕3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522日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3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65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高某某称,其于202335日在淘宝天猫某旗舰店”购买冷水壶,后以没有工业品认证许可为由于316日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320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故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产品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信封封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来函3月21日对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货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一款“清雅冷水壶”产品,经比对,该产品即为被举报同款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附有标签,标有品牌、产品名称、规格、产品说明壶身:钠钙玻璃壶盖壶底、手柄:PP聚丙烯丙烯均聚物>)执行标准、质量等级合格、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涉案产品壶身为玻璃材质不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当中,但壶盖PP聚丙烯材质在相关目录中,当事人提供了壶盖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因当事人未标注壶盖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编号,且外包装商家信息与产品标签商家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协助其整改。被举报产品是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重庆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后再交由当事人进行销售的。4月7日,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该报告由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YW202303907的检测报告,被检测产品与被举报产品属于同款产品,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综上所述,该产品质量合格。被申请人于4月12日通过短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均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不成立。3月20日收到来函后,被申请人于3月2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对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4月12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虽因工作人员疏忽,将申请人名字“高某某”录入为“高”,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法定代表人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产品照片、订单交易截图、聊天页面截图、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拒绝调解书、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重庆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合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整改材料、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全国12315平台回复材料、短信平台回复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某202335日在丽水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处购买冷水壶一个,后以该产品无工业品认证许可为由于316日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该材料于320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321日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监督被投诉举报人整改完成,41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产品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信封封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法定代表人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订单交易截图、聊天页面截图、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拒绝调解书、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重庆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合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整改材料、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全国12315平台回复材料、短信平台回复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因涉案产品未标注壶盖材质生产许可内容且外包装与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家信息不一致,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但不存在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故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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