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45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41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1:55:04     来源:

文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魏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结案告知,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申请人魏某2023年616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本机关于619日收到,于626日依法受理,并于6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73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魏某称,其于2023年5月30日在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设的某生鲜旗舰店”购买松花蛋商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该松花蛋商品,产品网页宣传无铅,实际收到产品标签并未无铅说明,且存在好评返现,违反消法及广告法等问题。6月14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产品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支付账单详情、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6月12日对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作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一)该公司经营的抖音店铺内有一款标题为“皮蛋溏心松花蛋批发无铅正宗传统工艺农家新鲜腌制10枚装整箱批发”的鸭皮蛋在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鸭皮蛋产品和检测报告,经对比该食品的标签和订单记录,确认该食品即为被投诉举报的同款食品。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由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ZFJC2023S0220038的检测报告,报告载明检测项目:铅(以Pb计),单位:mg/kg,标准要求:≤0.5,检测结果:未检出。证明该公司销售的鸭皮蛋不含有铅。另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1条、第2.2.1条的规定该标准适用的是食品中营养成分的标示,而铅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1中所规定的营养成分和能量,铅含量也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条、第5条规定的需要强制性和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故不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示铅的含量。(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的“好评返现”行为。本案被投诉举报人奖励1元的条件是“全五星晒图+优质评价+收藏关注店铺”。优质评价是基于用户消费体验进行的正常评价,无论是好评、中评、差评,具有积极的正面的价值,不应该禁止。丰富的用户评价,哪怕是差评,以及不同的用户体验之间的讨论,它都是一种优质评价,有助于更加全面的披露商品的信息,这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保障是有利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即使是进行五星点评后,仍可以在评论区进行真实的评价,并不限制一定要好评。通过查看后台商品管理,查明涉案松花蛋总销量为2178单,而商品评价仅仅只有338单,评价率仅15.52%,其中好评率占86%。从这一数据也可以看出,被投诉举报人上述奖励1元的行为,并不足以引导消费者进行好评。该行为与没有购买体验产品的刷单行为,雇佣水军刷好评的炒信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另通过查看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客服聊天记录查明,申请人主动向被投诉举报人发送涉案小卡片,被投诉举报人回复的内容是“你那边操作呢”。被投诉人举报人对于申请人的评价并未做指向性引导,并未要求进行好评,申请人也未对食品鸭皮蛋提出不满,证明评价内容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主观意思编辑撰写,只是让申请人基于自身真实消费感受予以评价,评价内容是好评、中评、差评均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故被投诉举报人上述奖励1元行为,并无违法行为。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调解义务的理由不成立。(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投诉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2023年6月12日,被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交了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仅同意不退货仅退款,不同意赔偿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6月14日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举报材料、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销售页面及客服聊天等页面截图、江西华珠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ZFJC2023S0220038的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魏某2023年5月30日在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设的某生鲜旗舰店”购买松花蛋商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该松花蛋商品,称产品网页宣传无铅,实际收到产品标签并未无铅说明,且存在好评返现,违反消法及广告法等问题。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后,进行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6月14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发送的短信信息截图、产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销售页面及客服聊天等页面截图、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书、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被投诉举报人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已查验生产商资质、检测报告以及铅含量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需要强制性和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的事实,结合被投诉举报人未积极实施评价返现行为的情节及明确拒绝调解等事实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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