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仙都风景名胜区。 (二)缙云县大洋山省级森林公园。 (三)缙云括苍山省级森林公园。 (四)缙云仙都省级地质公园。 二、禁猎期 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全县禁止猎捕禁猎物种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猎物种 在本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本县范围内全年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缙政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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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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