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54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61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9:29:13     来源:

文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结案告知,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申请人陈某某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7日作出丽缙政复补字〔2023〕24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7月14日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7月17日收到并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7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7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其于2023年417日在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的某企业店”购买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商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商行涉嫌经营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投诉未得到赔偿后,于2023年5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6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商品照片和交易详情记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图、行政处罚目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20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426日对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一)该商行经营某企业店有一款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在售。经调查,某商行2021年9月17日通过微信从化妆品备案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30瓶“DR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300ml”(附赠30瓶50ml规格同款产品)等普通化妆品用于线上淘宝店及线下销售。该批次DR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备案号为粤妆网备字2021043603,生产日期在2021年3月7日,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3月6日。2022年10月31日,因该产品的备案人未在新备案平台认领原平台的备案,故而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取消备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某商行购进的普通化妆品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的生产时间早于其备案取消的时间,且销售日期在限期使用日期前,属于合法产品,并不违法。(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还提取到了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105654-1号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证明该商行销售的该款商品是合格商品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某商行在经营涉案的DR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等普通化妆品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上述化妆品时仅对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行了查验和保存,未严格执行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27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2023年6月14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投诉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对法律理解错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文可以看出,如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销售与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上市销售主要是对于化妆品的注册人与备案人。本案被投诉举报人是化妆品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关于上市销售的相关规定。不得上市销售不等于不得经营。(二)涉案商品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的生产时间早于其备案取消的时间,且销售日期在限期使用日期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化妆品属于合法产品,并不违法。(三)被申请人不仅处置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还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本不存在包庇被举报人情况。、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予以规制。申请人自2019年8月31日全国12315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已经进行投诉举报157起进行索赔,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申请人的不正当购买、恶意举报、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违诚信原则,过多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议复议机关对其予以规制。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材料、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进货交易详情、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105654-1号检验检测报告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在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的“某企业店”购买马齿苋舒缓修护保湿喷雾商品,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商行涉嫌经营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投诉未得到赔偿后,于2023年5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后,进行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针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27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2023年6月14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材料、商品照片和交易详情记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图、行政处罚目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进货交易详情、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105654-1号检验检测报告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涉案产品生产时间早于其备案号被取消的时间,且备案取消的原因并非是安全问题,同时销售日期也是在限期使用日期前,属于合法产品。针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相关的依据,请求撤销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缙云县某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缙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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