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57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6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9:39:40     来源:

文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712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机关于714日收到,718日作出丽缙政复补字〔2023〕28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724日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728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程某某称,其于2023年6月22日在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购买土豆片,后认为其未按照标准规定注明类型,涉嫌虚假标注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7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故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产品照片、订单信息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来函,对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2日在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购买土豆片,后认为其未按照标准规定注明类型,涉嫌虚假标注违反相关法律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两部分内容,被申请人予以分别处理。(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部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作出受理决定,并于7月12日20:11分在“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171******47)将“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投诉受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来函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依法对申请人投诉部分作出受理决定,并于7月1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上述投诉举报的过程、处理结果告知时限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产品照片、订单信息截图、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短信回复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来信签办单、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程某某2023年6月22日在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购买土豆片,后认为其未按照标准规定注明类型,涉嫌虚假标注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于6月26日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该材料于7月3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作出受理决定,于7月12日20:11分在“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将“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投诉受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产品照片、订单信息截图、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短信回复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来信签办单、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对其中包含的投诉和举报内容予以分别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回复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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