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93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88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0:42:35     来源:

文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1016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1018日收到并依法受理,10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026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其于2023713日在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专卖店”和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整理旗舰店”各购买“雪克杯”一个,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产品存在执行标准、网页宣传“食品级”以及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等问题。914日和918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产品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86日、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816日,被申请人对“某专卖店”、“某整理旗舰店”的设立主体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网店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两被举报人仓库内发现与申请人购买的相同款式“雪克杯”产品。“雪克杯”产品外包装附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4806.7-2016及品牌、产品名称、规格、货号、材质、生产日期、食品接触用、出品商、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831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雪克杯”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编号为ZYW202308595)。该报告由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论为送检的“雪克杯”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项目符合GB4806.7-2016标准要求。GB4806.7-2016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该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第3条规定,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GB4806.1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该标准第1条也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雪克杯”产品可以标注执行标准GB4806.7-2016,可以宣传食品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3816日对两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因涉及产品检验,被申请人于2023828日,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914日,对两被举报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915日和918日分别将两个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举报并告知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没有行政复议的资格,对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其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四、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于同一天在被申请人辖区内二家不同的店铺购买相同的涉案“雪克杯”产品,收到产品后并未联系经营者进行售后处理,也未申请退款退货,而是等待商品自动确认收货后,再于202386日、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涉案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申请人只要对产品不满意,七天内可以联系经营者进行换货或退货退款,其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导致其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损害了其财产权、身体健康、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理由不成立。五、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应当予以规制。申请人自2019831日全国12315平台上线运行以来,投诉18起,举报6179起,自201810月以来,在全省各地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申请行政复议243起,其中不服被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7起。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及行政复议材料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如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被举报商品并不违法,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的,申请人就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妄图以此向监管部门施压,间接地从被举报人处得到非法利益。申请人的不正当购买、恶意举报、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违诚信原则,过多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请复议机关对其予以规制,今后对其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产品及有关订单信息等截图、采购相关信息截图、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YW202308595检验报告复印件、GB4806.7-2016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现场笔录复印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举报人聊天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有关信息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3713日申请人张某某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专卖店”和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整理旗舰店”各购买“雪克杯”一个,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产品存在执行标准、网页宣传“食品级”以及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等问题。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3816日对两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因涉及产品检验,被申请人于2023828日,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831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雪克杯”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编号为ZYW202308595)。根据GB4806.7-2016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第3条规定,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GB4806.1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该标准第1条也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雪克杯”产品可以标注执行标准GB4806.7-2016且现场检查涉案产品无刺鼻气味等情况,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914日,对两被举报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915日和918日分别将两个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产品及有关订单信息等截图、采购相关信息截图、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YW202308595检验报告复印件、GB4806.7-2016全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现场笔录复印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举报人聊天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有关信息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明两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合法经营的企业,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明显刺鼻气味,产品检测合格且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材料,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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