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蓝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其投诉举报的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18日收到并依法受理,于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0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蓝某某称,其于2023年9月28日在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信龙硼酸洗液一份,支付金额9.9元,订单编号230928-182410362402115。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硼酸洗液说明书》标明适应症为“消毒防腐药,用于冲洗小面积创面与黏膜面”,与网店橱窗页标题“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的内容不符,即涉案产品不能治疗“湿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涉案产品网店宣传与说明书不一致,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欺诈消费者,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10月13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涉案产品商品快照、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快递包裹照片、快递签收记录、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详情及回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投诉材料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3年9月28日在拼多多(某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了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9.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用语:湿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我赔偿500。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予以受理。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网店内确有标题为“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的药品在售。经核查,被投诉人通过网店销售“硼酸洗液”药品时发布的“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标题内容及外包装图片未真实、准确、合法地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截止被申请人检查时,该药品共售出2盒。被投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被投诉已经当场立即改正。同时被申请人在现场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不退货仅退款且拒绝进一步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综上,鉴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该投诉举报的理由不成立。1.处理投诉内容方面: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该投诉,并积极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处理举报内容方面: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及时核查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情况,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时间线截图、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拒绝调解声明》、缙云县五云市场监管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拼多多平台橱窗展示截图、《硼酸洗液说明书》和信龙硼酸洗液外包装照片、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蓝某某于2023年9月28日在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信龙硼酸洗液一份,支付金额9.9元,订单编号230928-182410362402115。申请人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硼酸洗液说明书》标明适应症为“消毒防腐药,用于冲洗小面积创面与黏膜面”,与网店橱窗页标题“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的内容不符,即涉案产品不能治疗“湿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涉案产品网页宣传与实际不符,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并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于10月10日对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北路12号四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网店内确有标题为“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的药品在售。核查发现涉案产品发布的“信龙硼酸洗液3%250ml湿疹皮肤瘙痒消毒创面冲洗伤口消毒防腐”标题内容及外包装图片未真实、准确、合法地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截止当前该药品共售出2盒。同时被申请人还现场组织调解,但被投诉举报人同意不退货仅退款,且拒绝进一步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当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0月14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当场进行改正。同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产品商品快照、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快递包裹照片、快递签收记录、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详情及回复、全国12315平台时间线截图、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拒绝调解声明》、缙云县五云市场监管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拼多多平台橱窗展示截图、《硼酸洗液说明书》和信龙硼酸洗液外包装照片、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及时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后依法终止调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部分,根据涉案产品的销售页面、后台订单数据等相关材料,结合被举报产品本身质量合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相关事实,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缙云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