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97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892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0:56:55     来源:

文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27对其投诉举报的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31016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18日收到依法受理,10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12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周某某称,其于202362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购买“奶粉盒”一份支付金额21.9元,订单编号230602-449251972673054。申请人65日签收,8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涉产品“食品级”宣传与实际不符,有刺鼻气味,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等问题。927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详情及回复、涉案产品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快递包裹照片、产品外包装箱照片、产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817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称:于20236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支付21.9元购买“奶粉盒”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产品标签宣传使用“食品级”,PP材质,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二打开包装,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申请人在附件中一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94日对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查明涉案产品及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责令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改正。同时还查明,该奶粉盒外包装上标注有“执行标准Q/LYSJ2-2021”、“食品接触使用”字样及品牌、产品名称、材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接触用、出品商、生产商(台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202397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920日,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奶粉盒产品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判定依据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相应的技术要求。另查明,上述执行标准Q/LYSJ2-2021是该奶粉盒的生产企业台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该标准3.2条规定,产品中所采用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应符合GB4806.1GB4806.7的要求;6.1规定,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条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感官、尺寸偏差和装配质量的所有项目;6.4.1条规定,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的奶粉盒并非每个批次都要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仅包括感官、尺寸偏差和装配质量项目,型式检验一年一次,并未规定每批次产品都要经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该奶粉盒可以宣称“食品接触使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奶粉盒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仅规定了责令改正措施,并未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本案涉案的奶粉盒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责令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于202392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9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核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涉案的奶粉盒产品,仅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属于产品缺陷。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要求商家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等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二)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涉案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一年一次,并未规定每批次产品都要经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也没有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需要向消费者出示检测报告。故申请人要求查看其购买的奶粉盒的检测报告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产品照片、交易平台商品快照、台州市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信息、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截图、浙江绿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ZJLL23095483《检测报告》复印件、缙云县五云市场监管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某202362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购买“奶粉盒”一份支付金额21.9元,订单编号230602-449251972673054。申请人65日签收,8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涉产品“食品级”宣传与实际不符,有刺鼻气味,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等问题。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9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缙云县壶镇镇的网店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核查。查明,该奶粉盒外包装上标注有“执行标准Q/LYSJ 2-2021”、“食品接触使用”字样及品牌、产品名称、材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出品商、生产商(台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涉案产品及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改正97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无法立即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920日,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由浙江绿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JLL23095483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判定依据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相应的技术要求,即案涉产品宣传与实际相符。9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92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详情及回复、涉案产品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快递包裹照片、产品外包装箱照片、产品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产品照片、交易平台商品快照、台州市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信息、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截图、浙江绿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ZJLL23095483《检测报告》复印件、缙云县五云市场监管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格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事实针对涉案产品及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责令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改正结合申请人未积极向被投诉举报人维权案件事实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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