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10月30日收到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