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胡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决定,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28日收到并依法受理,并于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1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胡某某称,其于2023年8月12日在缙云县溶江乡某超市内购买“拉芳”牌啫喱水一瓶,发现该产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系过期化妆品。申请人于8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购买的啫喱水系过期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10月20日,被申请人将结案情况进行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涉案产品照片及订单交易情况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称:本人于2023年8月12日,在缙云县溶江乡某超市,购买到啫喱水,使用后头皮发麻,发现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8月1日,系过期化妆品。现本人要求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退赔损失。根据申请人的举报,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位于缙云县溶江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货架上发现共有3瓶拉芳啫喱水在售,其中有1瓶拉芳啫喱水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另两瓶未过期。被申请人对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拉芳啫喱水进行扣押。同时,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啫喱水,导致两瓶拉芳啫喱水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并于2023年8月12日,将其中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拉芳啫喱水销售给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举报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已经明确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二.关于是否应当告知申请人停止使用、销毁等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无需告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啫喱水,无需告知涉案啫喱水的销毁情况。一、被申请人已经查明被举报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啫喱水是两瓶,一瓶销售给申请人,一瓶已经被扣押,没有其他超过使用期限啫喱水流通到市场上,无需采取召回等措施;二、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来看,申请人已经明确知道其购买的啫喱水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没有必要再向其告知;三、关于被扣押的啫喱水的销毁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对违法物品在何时销毁、如何销毁,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也没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告知违法物品的销毁情况。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被举报人,已经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已经依法履职,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立案审批表打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缙市监处罚(2023)57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某于2023年8月12日在缙云县溶江乡某超市内购买“拉芳”牌啫喱水一瓶,发现该产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系过期化妆品。申请人于8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全国12315平台接收到相关材料,8月1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缙云县溶江乡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货架上共有3瓶“拉芳”牌啫喱水,其中一瓶已于2023年8月1日到期。被申请人于8月17日立案进行调查,10月16日依法作出缙市监处罚(20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0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结案及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涉案产品照片及订单交易情况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立案审批表打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缙市监处罚(2023)57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溶江乡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确有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