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并依法受理,11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1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称,其于2023年8月6日在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的“某家居旗舰店”购买搪瓷杯一个,订单编号:346**************35,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搪瓷杯存在无产品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有缺口、无检测报告等问题。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产品包装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8月31日对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货仓库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该公司仓库内的“搪瓷杯”产品进行拆包检查,包装内含有塑料气泡袋、搪瓷杯1个。包装盒侧边放置有待贴的合格证标签,合格证内容包含有“产品品名:搪瓷杯、产品材质:搪瓷、执行标准:GB4806.3-2016、制造商:浙江易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厂址、合格证、检验员、产品等级”等信息,未发现有表面粗糙不平滑洁净,涂搪不均匀,有缺口、脱瓷现象的情况。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由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T(22)-GT-0563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B4806.3-2016,检测结果均为符合。针对被举报人未规范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综合现场检查情况、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8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8月16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仓库进行检查,对被举报同款搪瓷杯产品进行拆包检查,对被举报人未规范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核查情况,2023年8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申请人以未看到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同一型号同一批次,更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为理由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的理由不成立。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证明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因申请人未说明被举报产品批次,致使被举报人无法提供相应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另,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公平、全面履行法定市场监管职责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检查了涉案产品。提取了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搪瓷杯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经全面履行了相关职责。4.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致使其购买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影响申请人的维权诉求。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在被举报产品的销售页面已显著标明被举报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品,申请人可在收到货后七天内无理由提出退货退款、换货等要求,且申请人自购买被举报产品至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举报人产品之日期间,从未联系被举报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相应维权诉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举报材料、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页面截图、山东某搪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采购单、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T(22)-GT-0563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8月6日在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的“某家居旗舰店”购买搪瓷杯一个,订单编号:346**************35,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搪瓷杯存在无产品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有缺口、无检测报告等问题。8月16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8月31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对被举报人的仓库进行检查,查明:包装盒侧边放置有待贴的合格证标签,合格证内容包含有“产品品名:搪瓷杯、产品材质:搪瓷、执行标准:GB4806.3-2016、制造商:浙江易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厂址、合格证、检验员、产品等级”等信息,未发现有表面粗糙不平滑洁净,涂搪不均匀,有缺口、脱瓷现象的情况。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由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T(22)-GT-0563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B4806.3-2016,检测结果均为符合。针对被举报人未规范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核查情况,8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等举报相关材料、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信息页面材料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山东某搪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采购单、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国家陶瓷及水暖卫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T(22)-GT-0563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查明涉案产品系有生产资质的厂家按照执行标准所组织生产,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涉案产品经现场随机抽样检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合格标识、产品名称等内容;针对被举报人未规范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申请人未向被举报人提出退货退款换货申请等事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及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