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缙政复〔2023〕110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4-100901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1:37:10

文号:

申请人:连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连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20231115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16日收到依法受理,并于11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124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黎帅奇称,其于2023920日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缙云县某贸易商行销售三无产品,挂号信单号为:XA7*********3。被申请人于921日签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108日前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115日,申请人向复议机关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等相关材料、缙云县某贸易商行工商信息截图、拼多多平台支付记录截图、包裹签收截图、涉案产品包裹照片、申请人某园林工具聊天记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921日收到申请人的来信投诉举报后,于202392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所预留的手机号码1*******2,以短信形式告知予以受理。202310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查明涉案产品油锯配比壶,有合格证,标注有生厂名、厂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违法。20231010日,被举报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情况。以上事实有短信发送截图、现场检查笔录、拒绝调解声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相关程序规定。2023921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92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短信告知当事人,于2023109日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被举报人拒绝调解声明,被申请人于202310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情况,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短信发送受理信息的截图、现场笔录复印件、涉案产品采购销售信息截图、永康市某塑料制品厂主体资质信息截图、缙云县某贸易商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贸易商行出具的《拒绝调解声明》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短信发送结案信息的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连某某202391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园林工具”购买“油锯配比壶割草机绿篱机”一份,订单编号230911-************273,支付金额3.8元。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案涉产品无合格证信息,于92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产品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等问题2023921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92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10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缙云县东渡镇的仓库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1010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声明》,明确拒绝进一步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11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等相关材料、缙云县某贸易商行工商信息截图、拼多多平台支付记录截图、涉案产品包裹照片及签收截图申请人某园林工具聊天记录截图、短信发送受理信息的截图、现场笔录复印件、涉案产品采购销售信息截图、永康市某塑料制品厂主体资质信息截图、缙云县某贸易商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缙云县某贸易商行出具的《拒绝调解声明》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短信发送结案信息的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某贸易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向手机号1*******2发送短信信息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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