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6日收到并依法受理,并于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2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高某某称,其于2023年7月31日在拼多多某专卖店购买天喜牛排锤304不锈钢实心双面肉锤,订单号:230731-318001662903832。快递单号78357540283906,金额:13.57元。10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存在假冒品牌、没有合格证等问题。10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等相关材料、电子发票复印件、涉案产品网页截图、订单及交易信息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2023年10月13日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慧辰公司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推送功能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没有行政复议的资格,对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其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全国12315平台等投诉举报相关材料、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涉案产品图片、订单详情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某于2023年7月31日在拼多多某专卖店购买天喜牛排锤304不锈钢实心双面肉锤,订单号:230731-318001662903832。快递单号78357540283906,金额:13.57元。10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存在假冒品牌、没有合格证等问题。10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10月19日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现场核查。10月31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推送功能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等相关材料、电子发票复印件、涉案产品网页等截图、订单及交易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等投诉举报相关材料、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发送短信信息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