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7日收到并依法受理,并于12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12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刘某称,其于2023年7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壶镇镇某建材经营部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照明”购买孵化器的电线组件。8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没有任何标签合格证等相关文字信息、无3C认证、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上显示的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等问题。11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向复议机关邮寄材料请求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材料、涉案产品网页图片及物流交易签收记录等截图、深圳市环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TT202307147AR检测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来信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材料称:本人于2023年7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一家店铺(某照明)购买了一个孵化器的电线组件,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任何标签合格证等相关文字信息,无3C认证。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上显示的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诉求:1、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人。2、依法书面受理申请的申请举报诉求,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2023年8月29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9月19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缙云县壶镇镇某建材经营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均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限期内核查并告知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2023年8月29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短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均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敬请缙云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来信签办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23年7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缙云县壶镇镇某建材经营部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照明”购买孵化器的电线组件一个。8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没有任何标签合格证等相关文字信息,无3C认证,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上显示的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等问题。8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9月19日通过短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均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11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向复议机关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涉案产品网页图片及物流交易签收记录等截图、深圳市环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TT202307147AR检测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来信签办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信息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已履行法定职责。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