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2024-04-12 14:51:09 来源:缙云

受理部门:

1、缙云县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48号)三楼公安综合受理1号至9号窗口

2、壶镇镇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10号)公安窗口

3、缙云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溪滨东路26号)

4、缙云县公安局舒洪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舒洪镇舒洪村中一北路68号

5、缙云县公安局东渡中心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兰口村)190号

6、缙云县公安局东方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288号

7、缙云县公安局大洋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大洋镇前村前中路140号

8、缙云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丽水市缙云县大源镇麻车村168号)

办理条件: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八十条规定: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申报变更一次。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公安派出所(公安办事服务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报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所需材料:

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二)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