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4-10165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文号: |
缙政发〔2024〕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方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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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16 11:38:04
文章来源:
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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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东方水文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现根据相关规定,对东方水文站的降水蒸发观测场、测流断面两处水文监测场地分别设立公告牌进行公告保护(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该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区域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公 告 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该监测断面沿河纵向上下游各三百米,沿河横向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区域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方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方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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