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66072/2024-101876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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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经研究,特制定《缙云县幼儿园申办审批暂行办法》。希全县 各幼儿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缙云县教育局
2024 年 3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幼儿园申办审批暂行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 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在全县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 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四)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 准》中的相关条款)。
(五)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 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不得使用“双语”“艺 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三、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 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 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 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 件)。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 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四、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 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 签名。
(四)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提供 “四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九)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 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 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 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 20 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进行材料 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 期不得超过 3 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 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须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2.正式受理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进行 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县政府网上公示 7 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六、申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教育局正式受理后, 须派 2 名以上具有相关执法证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七、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局要切 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八、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 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 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 以取缔。
九、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 新进行审查。
十、幼儿园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 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县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