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等有关规定,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列报相关支出预算科目,其中:用于向公租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出的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的列“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含筹集建设、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等)列“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列“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列“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2〕58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3年,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市县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附件8、9、10)。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有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汇总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分配表
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
4.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分配表
5-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市县绩效目标表
5-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绩效指标分解表(2023年)
6-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绩效目标表
6-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指标分解表(2023年)
7-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市县绩效目标表
7-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绩效指标分解表(2023年)
8.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备案表
9.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备案表
10.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备案表
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10.xls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