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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索引号: 73602067x/2024-102128     发布机构: 缙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4-04-30 19:52:58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县政府或县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人士为完善我县体育基础设施,给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健身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而配建或捐赠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入、县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投入或购置和社会捐赠而配建的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四条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健身器材的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规划,并对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保证器材质量和使用安全。所采购器材应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体育部门同意,并另行择地新建或移建。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对所辖健身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对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和器材使用的公益性。管理人员更换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公共场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将健身器材设施建设纳入项目,有关项目方案在设计、评审等环节中要主动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保修期内,健身器材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人群特点配建器材,避免将器材配建在利用率低、管理维护无保障的地方。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对器材进行淘汰、更新、报废。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健身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因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器材质量问题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材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锻炼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锻炼者承担。

第十七条  未满14周岁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在健身活动中由于上款第(一)、(二)项原因造成的伤害,分别由器材生产厂家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上款第(三)项原因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配件的健身器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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