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浙烟专法〔2021〕13 号)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来源 |
1 | 330262015000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 暂无裁量细则 | ||
2 | 330262001000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 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0 |
较重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 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 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 |||||
3 | 330262019000 | 对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主动配 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7 |
较重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不配合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抗拒执 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处理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330262013000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下 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 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 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公开销毁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3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 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 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 品公开销毁 | |||||
严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 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 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公开销毁 | |||||
5 | 330262012000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 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 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 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4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 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 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严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3 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 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 |||||
6 | 330262003000 |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 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 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 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2 |
较重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 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 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 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 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 的罚款 | |||||
7 | 330262022000 | 对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一般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主动配 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7 |
较重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不配合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抗拒执 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处理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330262010000 |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 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 内,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3 |
较重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 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 内,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 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 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 | |||||
9 | 330262014000 | 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 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8 |
较重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 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 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严重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总额在300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 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 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10 | 330262009000 | 对未按规定在免税烟草制品上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 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4 |
较重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 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 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 | |||||
11 | 330262021000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 以下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6 |
较重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 以上20日以下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20日 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330262007000 | 对情节严重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 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 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 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 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 / |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不可裁量情形 |
13 | 330262011000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5万元以 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 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5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5万元以 上 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 草制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10万元 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 草制品价值80%以上 1倍以下的罚 款 | |||||
14 | 33026202000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警告 | 不可裁量情形 |
15 | 33026201700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警告 | 不可裁量情形 |
16 | 330262004000 |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 额在 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 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 上 13%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6 |
较重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 额在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 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 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3% 以上 16%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 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 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 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16%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
17 | 330262002000 | 对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10000元 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7%以 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7 |
较重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10000元 以上 300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进货总额 7%以上 9%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 30000元 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 10%以 下的罚款 | |||||
18 | 330262018000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7-20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10日 以下的 | 处以 3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6 |
较重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10日 以上 20日以下的 | 处以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 20日 以上的 | 处以 6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330262005000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下的 |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20% 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 卖品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2-(3) |
较重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25% 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 卖品 | |||||
严重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 | 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 35% 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 卖品 | |||||
20 | 330262008000 | 对无准运证或者证货不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 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 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 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 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 一般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2-(1) |
较重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 | |||||
严重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 | |||||
21 | 330262006000 |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 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 13%以下的罚 款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2-(2) |
较重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 16%以下的罚 款 | |||||
严重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 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 款 | |||||
22 | 330262023000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1-11-10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04-24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一般 | 擅自收购烟叶 3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 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序号1 |
较重 | 擅自收购烟叶 300公斤以上 6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 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严重 | 擅自收购烟叶 600公斤以上 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