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深化“创新论英雄”改革
(一)按照《“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缙科〔2023〕15号)执行,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二)“创新领军人物”、“科技攻关尖兵”评选方案另行发布,荣誉获得者由县人民政府发文予以表彰。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一)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省认定(备案)文件为准。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备案)文件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奖励按最高标准进行测算,若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按最高标准奖励,若超过1800万元,次年奖励超过部分。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认定文件为准。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企业在本《意见》参照执行期间通过上级认定部门公示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原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2〕51号)给予政策奖励。
三、强化创新人才引育
(一)市“绿谷精英”创业、创新项目等资助,按照《中共缙云县委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缙委发〔2021〕19号)执行,若文件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二)
(三)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奖励以县人民政府表彰文件为准。
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以认定文件为准。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认定文件为准。
(三)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以认定文件为准。
(四)新增研发设备是指重大创新平台在签订共建协议后新购置且用于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的研发设备。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正式合同、增值税发票,且正式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需在签订共建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提供。
(五)在缙云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我县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设立的科创飞地建立研发机构,可享受租金补贴。企业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与飞地运营机构签订)和租金支付凭证,由县科技局核准后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国家科技重点研发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省“领雁”研发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基金项目立项文件发布后给予奖励,2023年10月27日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给予奖励。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缙云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缙科〔2023〕10号)实施,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二)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技术水平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单个企业原则上最多奖励2项。省级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相关奖励按最高标准进行测算,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按最高标准奖励,若超过300万元,次年奖励超过部分。
(三)企业研发费用增量计算方式为以企业本年12月纳统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数据的增加部分。增幅计算方式为企业研发费用增量除以企业上一年度12月纳统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增幅达到10%及以上且增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100万元(向下取整)最高补助3万元,年度增量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发增量补助奖励按最高标准进行测算,测算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的,按最高标准补助,测算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提升合作和孵化质效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以认定文件为准。
(二)国家级众创空间以认定文件为准。
(三)市“绿谷精英”创业项目包括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创业项目。
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企业新授权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实现产业化的,需提供由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应用关联性审查报告,其中直接对应新产品整机的另提供10万元以上该产品销售额的证明材料(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补助限2023年1月1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指向同个技术和产品的发明专利按一个发明专利进行补助。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仅限含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含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后以验收文件为准进行补助。
(四)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按获得商标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五)首次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20万元。拓展注册类别再次获得证书奖励10万元。
(六)专利维权胜诉含法院判决胜诉和裁定原告撤诉两种类型,补贴对象不包括败诉方和案件撤销方;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三类。
八、提升质量和标准水平
(一)、(二)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缙云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按照《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缙云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四)主导制修订标准,仅限于发布文本上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须提供由第三方开具的真实性证明。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仅限于发布文本上排名第二、三位的单位。标准认定的时间以实施日期为准,在当年享受奖励。参与制修订同一项标准,只享受一次奖励(在2016年1月1日后已经享受奖励的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参与制修订由多部分组成的标准,按参与部分进行奖励(奖励计算方法为:×相应奖励金额,标准的部分总数以标准文本“引言”说明的情况为准)。企业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项目,需提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和“丽水山耕”认证项目,需提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企业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认证产品加贴“品字标”标识等贴标亮标有关工作。
本条款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除外)、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
九、重奖科学技术成果
(一)同一项目从省一等奖到国家二等奖或一等奖,实行补差奖励。
其他等级省级及以上科技类奖励是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引进技术合同”指我县企事业单位为买方,与县外其他没有关联单位签订的单个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登记。单项引进技术合同应在合同期限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且通过技术成果“先用后转”才能申请政策奖励,单个合同限申报奖励一次。申请兑现奖励时,应提交合同、合同登记证明、支付金额或收款凭证、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合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浙江省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先用后转”)合同》。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通过技术成果“先用后转”引进技术合同总共不超过3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0月26日期间签订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原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2〕51号)给予政策补助。
十、优化创新公共服务
(一)科技创新券按照《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缙科〔2023〕16号)执行,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提供借贷合同、质押登记备案材料及连续6个月以上(含)的利息支付证明材料,从借贷之日起到补助之日止不足6个月的,提供借贷合同生效日始足月的连续利息支付证明材料,补助参照所提供的月度最低贷款金额为准。1次备案只享受补助1次。发明专利质押贷款的,若含有未被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并将发明专利一次性质押的,享受贷款金额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补助;其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享受贷款金额0.7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补助。
(三)企业投保专利类保险的需含有近三年内的发明专利。
十一、附则
(一)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被上级有关部门取消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创新平台资格包括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被取消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格等情形。
(三)本细则适用于缙云县域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期与《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缙政发〔2023〕102号)文件相一致。
(四)全部事项均为责任部门根据文件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即时予以兑现。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缙科〔2024〕5号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十条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