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4-103324 | 主题分类: | 税务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发文字号: | 缙政办发〔2024〕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1-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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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鉴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宣布废止,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进行修改,县政府决定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22〕25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引言中的“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予以删除。
二、将第一条中的“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予以删除。
三、将第三条中的(二)(三)(四)款予以删除。
四、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予以删除。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根据浙政办发〔2023〕58号文件规定,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实施对象
缙云县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缙云县的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其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6元、8元。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1.五云街道老城的大桥南路朝阳巷至好溪边以北、三里加油站以南,新城的好溪(缙云二桥至双潭水厂)以北范围内划分为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五云街道(除上述第1点所列范围外)、仙都街道、新碧街道、壶镇镇(含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东渡镇划分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新建镇、舒洪镇、大洋镇、东方镇、大源镇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根据浙政办发〔2023〕58号文件规定,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