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66066x/2024-103085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发文字号: | 缙科〔202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5-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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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首位战略,逐步构建更加科学的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服务等供给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规企业从次年开始纳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设置
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企业科技创新基础”和“企业科技创新产出”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组成,并设置17个加分项,具体见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分值 | 得分上限 | 备注 |
一 |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 | 50 | 70 | |
1 | 企业研发(R&D)投入占比 (其中总额、增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占22.5%、52.5%和25%) | 40 | 60 | |
2 | 企业软投入 (其中总额、增量分别占30%、70%) | 10 | 10 | |
二 | 企业科技创新基础 | 30 | 47.5 | |
3 | 企业研发(R&D)人员占比 (其中总量、增量、占企业员工总数比重分别占18%、42%、40%) | 25 | 42.5 | |
4 | 企业科研设备原值增量 | 5 | 5 | |
三 | 企业科技创新产出 | 20 | 35 | |
5 |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 5 | 10 | |
6 | 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绝对值 | 5 | 5 | |
7 | 企业新增专利数 | 10 | 20 | |
四 | 加分项 | 10 | 10 | |
8 | 省创新领军型企业 | 首获当年加10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调整 | |
9 | 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 首获当年加5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新增 | |
10 | 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小巨人企业 | 首获当年分别加5分、3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新增 | |
11 | 省隐形冠军企业 | 首获当年加2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新增 | |
1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当年加1分。 | 调整 | |
13 | 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同等研发机构 | 首获当年加10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调整 | |
14 |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或同等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 | 首获当年加5分,有效期减半加分。 | 调整 | |
15 | 当年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或同等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 | 2 | 2 | |
16 | 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中心或同等研发机构 | 1 | 1 | |
17 | 10/人次 | 10 | ||
18 | 5/人次 | 10 | ||
19 | 1/人次 | 10 | ||
20 | 当年获国家重点研发项目 | 5/项 | 10 | |
21 | 当年获省重点研发项目 | 3/项 | 10 | |
22 | 当年作为主持单位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参与单位减半加分) | 10 | 10 | 调整 |
23 | 当年作为主持单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参与单位减半加分) | 10(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 | 10 | |
24 | 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 | 10(国际)/5(国家)/2(行业、“浙江制造”)。 | 10 | 新增 |
三、计算规则
(一)基准值设定
以单项指标当年全县排名前50%企业的平均值为基准值。
(二)计算方法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企业指标值/基准值)*指标分值。
如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上限;
企业新增专利数取当年授权的专利数,发明专利按10/个、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1/个(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计总数超过10个的不再计算)折合计算企业该项指标值;
企业综合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四、结果运用
(一)荣誉授予
1.对评价结果列前5%的企业,科技创新成效较好、有一定示范性和引领性,企业未违背科研诚信、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知识产权案(事)件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创新先锋企业”称号;
2.对连续2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以上或纳税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示范性和引领性较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一星铜鼎。
对连续3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以上或纳税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示范性和引领性较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二星铜鼎。
对连续4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以上或纳税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和引领性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一星银鼎。
对连续5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以上或纳税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和引领性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鼎”二星银鼎。
对连续6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以上或纳税3000万元以上,创新成效特别显著、具有标志性创新成果,示范性和引领性突出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创新金鼎。
对连续7年获“创新先锋企业”称号且满足科技创新金鼎授予条件的企业,授予的科技创新金鼎按照增加的年份数增加对应星级。
授予的“科技创新鼎”从一星铜鼎到金鼎实施逐级递升机制,不得越级。
3.对每年评价进步排名前20名且总排名前120名的企业(进步名次相同的按照本年度名次从高到低排序),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创新争先企业”称号。
(二)项目支持
对评价结果列前5%的企业,优先推荐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对连续两年列前5名的企业,予以获奖当年或次年1个县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三)政策支持
对评价得分排名前10%企业,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升一档,在资源要素配置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本《办法》自2024年8月7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6日参照执行,原《“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缙科〔2023〕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