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县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为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调动房屋征收单位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四城一体”发展需要,现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以实际房屋征收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
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享受主体及范围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含相关指挥部)在五云街道、东渡镇、七里乡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保障范围。
三、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具体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的宣传发动、政策宣传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二)用于房屋征收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以及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村干部误工补贴等费用支出;
(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必需的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网络系统维护费等支出;
(四)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访、纠纷调处等支出;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会议、外出学习考察等公务出差支出;
(六)用于房屋征收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
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预拨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首次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预拨40%;在被征收房屋权属确认和公示后,预拨工作经费的20%;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腾空和拆除后,再预拨工作经费的20%;剩余部分待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实际支出予以结算。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实施单位汇总补偿建筑面积后交县征收指导中心审核,再由县财政按实结算拨付。
五、实施时间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征收项目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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