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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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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旭山路至330国道西线道路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 丽环建缙〔2024〕48号 | 2024-08-23 | 见附件 |
公示期为 2024 年 08 月 26 日 至 2024 年 09 月 03 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