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660715_63788/2024-10500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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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大病特药费用。普通人员起付标准1.8万,支付比例70%,支付限额 45万元;另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0.9万元,报销比例80%,取消支付限额。就诊时,直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结算,无需办理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