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高铁新城区块路网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高铁新城区块路网工程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为妥善做好建设用地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缙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单位,七里乡人民政府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缙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为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具体实施工作。 三、安置地块:套式住宅安置在七里下余安置地块(具体以规划为准)。 四、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五、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可处罚并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补偿安置;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配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被补偿人户口在七里乡七里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自然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单由七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七里乡人民政府备案。 七、征收有合法权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其主楼房屋现状不足三层的,按三层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下称为上浮建筑面积);征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其来源为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遗留所得(有合法权源,权属转移一次),其主楼房屋现状不足三层的,按三层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但上浮建筑面积须按被补偿人家庭的计算上浮人口(以下简称“计算上浮人口”)进行计算,“计算上浮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红线内、红线外,以及出卖、赠与、抵债等方式转让的房屋)超过人均85㎡的,不再“上浮”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如果人均未超过85㎡的,可按前款规定“上浮”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人均85㎡。 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加上浮建筑面积为房屋安置的计算建筑面积。 八、“计算上浮人口”的认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 (一)被补偿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次生育的,增加一个“计算上浮人口”。 2.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增加一个“计算上浮人口”。 3.被补偿人子女按以下规定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①被补偿人子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人及其配偶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根据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前的认定标准进行确认,下同)或户口在七里村但属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人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②被补偿人子女为非农业人口或户口在七里村但属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人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协议签订前死亡的被补偿人,作为家庭成员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二)被补偿人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补偿人本人及配偶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2.被补偿人子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可计入。 (三)已经享受过与人口红利相关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迁建安置、公寓安置、移民安置等,下同)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九、入伍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及初级军士)、服刑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仍在服刑人员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十、在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下规定办理: (一)出生、合法收养的,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二)与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享受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可计入“计算上浮人口”; (三)符合本条款情形增加的“计算上浮人口”与虚拟增加的“计算上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被补偿人的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被补偿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必须按户数平均分割。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十二、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24〕2号文件执行。 (二)优惠价是指安置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建安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所需的费用,不高于建安综合成本价。 (三)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在缙云县入围的四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十四、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生效条件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 十五、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或经认定为住宅补偿的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20%奖励(不含奖励、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其中上浮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时应扣除房屋重置价格。 十六、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十七、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上浮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按优惠价(2950元/平方米)予以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超过面积不得多于20平方米。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金额,在安置房确定后的规定时间内计算差价并进行结算。 十八、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九、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二十、套式安置房屋供应的有关规定: (一)每套住宅安置房可搭配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二)安置房供应价格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24〕2号文件执行; (三)车库、车位、储藏室及阁楼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3500元计算;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四)七里下余安置地块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五)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六)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二十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临时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补偿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补偿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房日止,该时间为三年。 二十二、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二十三、对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并购买和使用“房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主要原则 “房票”分为“住宅房票”和“商业房票”两种类型。 “住宅房票”适用对象为被补偿住宅用途房屋的被补偿人,是城投公司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住宅或商业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商业房票”适用对象为被补偿商业用途房屋的被补偿人,是城投公司开具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用于购买缙云县域范围内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一手商业或住宅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房票”遵循自愿原则,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七里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购房票和转账申请,并与城投公司签订购买“房票”协议。被补偿人逾期未申请购买“房票”或签订购买“房票”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房票”权利。 “房票”遵循最低限额原则。被补偿人申购“房票”的最低额度为被补偿房屋总补偿款或“房票”面额为100万(含)以上。同一被补偿人符合购买两种类型“房票”的,可根据补偿款项目分别购买两种类型“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房票”转让取得的,须在“房票”剩余期限内完成购房。 购买一套房产仅可使用一张“房票”。 使用“房票”的购房者与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二)购房奖励 1.“住宅房票” 可申购“住宅房票”项目包含:被补偿住宅房屋补偿款(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款加上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2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对被补偿住宅房屋补偿款中申请购买“住宅房票”额度给予40%奖励,奖励额度计入“住宅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住宅房票”,但不予奖励。同时,“房票”持有人在6个月内购买房产的,再增加5%奖励。 2.“商业房票” 可申购“商业房票”项目包含:被补偿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补偿款和他项补偿款(20%的货币奖励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评估签约腾空奖励等)。 奖励标准:对被补偿商业用房合法建筑补偿款申购“商业房票”额度给予15%奖励,奖励额度计入“商业房票”总额。他项补偿款可申购“商业房票”,但不予奖励。 (三)签订协议 被补偿人根据申购“房票”类型相应签订《“住宅房票”协议书》或《“商业房票”协议书》。 (四)使用期限 “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签发之日起,被补偿人在12个月内可自由选择在经建设局预售备案且同意使用“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需备案)。同时,因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出让地块楼盘未开售的,“房票”持有人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房票”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且只能购买延长期内新开售楼盘。 (五)结算方式 1.被补偿人在6个月内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4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被补偿人在6个月后购房,“住宅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40%)+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2.购房后“商业房票”余额申请兑现的:若房票余额不超过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全额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若房票余额大于他项补偿款,由城投公司扣除相应比例奖励后[(房票余额-他项补偿款)/(1+15%)+他项补偿款]兑现给被补偿人,并按兑现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3.放弃使用“住宅房票”“商业房票”申请全额兑现或逾期未使用的,由城投公司将房票申购款退还给被补偿人,并按申购款额度以兑现时点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 (六)税收政策 被补偿人在“房票”额度内实际使用金额及“房票”实际奖励金额作为征收补偿金额,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转让所得“房票”购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二十四、本补偿安置方案自2025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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