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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经济商务局缙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缙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088/2025-91996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25-02-21 1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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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有关单位:

根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现将《缙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缙云县经济商务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缙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3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浙财建〔2022〕2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省县域商业

体系建设试点县(市、区)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缙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的缙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经商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管理。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县经商局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1、县域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方向: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其中数字化建设部分按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方向:一是支持新建或对原有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商贸配送、公共仓储和邮政寄递等设施进行整合、改造、提升,购买物流配送设备、车辆等,建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分拨中心,发展智慧物流和统仓共配等新模式、新业态。二是按照“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原则,对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等末端物流网点进行整合提升,提高可持续运营水平。三是支持在山区26县建设流动“共富大篷车”服务平台,打通偏远山区物流堵点。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支持方向:一是支持重要农产品主产区新建或改造提升产地市场;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农产品集散地和销地市场;三是支持建立全渠道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全渠道运销能力。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方向:支持在农产品产地建设标准化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等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低温处理率;支持在主要物流节点地区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等设施;在主销区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支持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和冷库新建改造;支持冷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列入上述支持方向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不包括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费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不得补助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企业,严禁用于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六条列入上述支持方向的项目,除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外,要求项目投资发生期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第七条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或者数字化建设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30%,单家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如各企业累计核定资金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则按同比例核减给予补助。所有建设项目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承办主体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承办主体。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得到省厅及商务部等部门确定并纳入县域商业体系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商局可以预拨付项目承办主体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额40%的补助资金,并根据项目验收所确定的最终支持资金结算。

第十条企业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经商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经商局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支持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经商局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用途、属性的;

(二)项目单位财务处理不规范,难以准确反映项目投资支出的;

(三)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四)项目绩效评价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动调整的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由县经商局视具体情况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实行每月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每月25日前向县经商局报告项目进展、投资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五条县经商局应加强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及时对项目投资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标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项目按计划节点实施。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形债务的,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缙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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