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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缙云县壶镇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78- 316353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陈官海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缙集用1995字第04070038号 | 陈金理 |
缙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