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波同志并缙云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缙云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缙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缙云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2月28日起,对胡小波同志任缙云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2022年至2024年5月,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胡小波同志及缙云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请胡小波同志提供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月28日前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李 俊 审计组主审:李诗怡 审计组成员:章李央、李莉莎、邱晓雄 附件:1.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2.胡小波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要点 3.承诺书(单位) 4.承诺书(个人) 5.审计“八不准”工作记录 6.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中共缙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缙云县审计局 2025年2月24
附件1 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缙云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内部机构设置、胡小波同志任职及兼职文件、职责分工、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二、审计时间范围内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济工作目标、预决算相关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 三、单位收、发文本,单位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登记本及会议纪要(记录),与经济政策制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档案等资料。 四、胡小波同志任期内该企业及下属单位银行开户资料、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任职期间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五、近五年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和组织、人事、国资等综合考核部门的审计报告、巡视巡察报告、检查报告和考察考核报告;以前年度审计、巡视整改报告;单位内审机构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以电子介质保存的,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附件2 胡小波同志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胡小波同志需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责范围、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单位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责任目标及考核完成情况;企业发展战略、五年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的工作思路以及所取得的发展实绩:单位发展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为实现前述目标制定各类政策制度情况;本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四、经济决策情况:单位的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结果。 五、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六、单位存在的主要不足及采取措施情况。 七、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包括任期内个人住房、收入等情况。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附件3 承 诺 书 缙云县审计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缙委审办通〔2025〕 号)。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在本次审计过程中,我单位将按你局审计组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且提供的全部财务、业务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均是真实、完整的。如因资料提供不及时而影响审计进度,或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审计结论不客观,产生审计风险,我单位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缙云县审计局: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 (缙委审办通〔2025〕 号)。我郑重承诺如下: 在本次审计过程中,我将按你局审计组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履职相关资料且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如因资料提供不及时而影响审计进度,或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审计结论不客观,产生审计风险,我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被审计领导或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县纪委县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578-3312215,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38号。
附件6 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审计组名称 | 缙云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原总经理胡小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 | 审计组长 | 李俊 | 对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的意见及评语: |
被审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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