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
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缙云县社会团体 2024 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edge”浏览器或 360 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
误后谨慎提交。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当将《报告书》打印成 A4 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其中“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的请指出主要问题)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应于 6 月 30 日前,结合
所属的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其中“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的请指出主要问题)并在备注栏加盖党建工作机构印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后,社会团体须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点击“我的办件”→文书下载和确认点击“下一步操作”→签字或盖章页扫描或拍照上传(将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签字并盖章的《报告书》签章页以 PDF 或图片格式上传)→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文书确认,并同步将纸质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 2024 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各类年检对象均应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 10 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材料报送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2024 年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整改报告。2023 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三)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以附件形式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下两种情况不需提交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于 2024 年 7 月 1日及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评估等级为 4A 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 2024 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
体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
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
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
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
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缙云县民政局局网页向社会公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县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缙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民政窗口(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 48 号)联系人:赵露,咨询电话:0578-3315764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2501688、2121391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