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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机构
索引号: 472461251/2025-10785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5-15
机构全称 缙云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机构地址 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90号
机构负责人 卢吟涛 联系方式 0578-3011265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6:00(法定工作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是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股级,挂县农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心牌子。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农民异地搬迁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承担异地搬迁农民就业及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政策处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承担拟订农业园区发展政策和考核办法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宣传和调研等具体工作。

(五)承担农产品加工功能区的规划拟订和实施、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

(六)承担开展农业现代化评价,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具体工作。

(七)承担“光伏小康”工程后续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八)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8 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缙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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