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缙云县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行政处罚案
缙云县**铝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施**将缙云县新碧街道碧进路**号2号楼厂房2楼生产车间租给永康市**油漆销售有限公司使用,2024年6月5日,永康市**油漆销售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调查,永康市**油漆销售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属实。缙云县**铝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3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缙云县**铝业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182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施**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二、缙云县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3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缙云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楼生产车间粉碎机房木粉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多处地方木粉尘积尘厚度超过3.2mm。
经调查,缙云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粉碎机房木粉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多处地方木粉尘积尘厚度超过3.2mm的行为与《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9.2:“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要求不符。其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缙云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缙云县**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制定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但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8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在钣金车间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核查,李**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浙江**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缙云县某某油漆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油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店铺内且店铺不符合安全条件。
经调查,缙云县某某油漆店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将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共计352余桶(瓶)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2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油漆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