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司法局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引号: 002660643/2025-10857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17:19:39

文号: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我局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2025516日我局收到了《通知》,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通知》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对照《通知》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通知》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一)《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三、合法性情况

(一)制定主体。《通知》拟以缙云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通知》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经审查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

(三)制定权限。《通知》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制定程序。

1.征求意见情况:从送审材料看,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满30日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jinyun.gov.cn/art/2025/4/15/art_1229378571_5495866.html

2.合法性审查情况:本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均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了《通知》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符合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五)内容与形式。通知最后一条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25年2月20日至本通知施行前,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管理对象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知》新增实际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标准收缴,不属于例外情形。

经询问市局及松阳、青田等周边县市,市局认为在省级没有书面明确追溯至2025年2月20日的情况下,不宜追溯,备案审查中将进行纠错。松阳文件中无溯及既往的内容,青田文件中有相关表述,审查人员未注意该问题。

对此,建议自规局核查,2025年2月20日省文件发文后,是否有除政府单位、国企等公家单位外的、涉及要补缴补充耕地资金的村集体或市场主体,若没有,建议通过常务会议记录等方式明确都按本《通知》执行,不必在文件中体现;如果有村集体或市场主体,文件还是发文之后施行,但是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涉及与省文件空档期的收费,按照省文件最低标准收取。

(六)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后续法定程序

《通知》有关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一般应当经过县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若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和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缙云县司法局  

20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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