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已经县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十二条意见 为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绿色、集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助推缙云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和创新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培育等政策扶持,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和创新发展 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发展壮大。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激励已入库企业提质增效,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月度新上规服务业企业,按照上规时间给予不同程度一次性奖励。在5月底前完成上规的,给予9万元奖励(其中营利性服务业16万元);在8月底前完成上规的,给予7万元奖励(其中营利性服务业13万元);在11月底前完成上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营利性服务业10万元)。年度新上规服务业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其中营利性服务业8万元)。 (二)鼓励批发企业上限。月度新上限批发业企业,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3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6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9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11月底前完成上限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度上限的批发业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三)鼓励零售企业上限。月度新上限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3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6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9月底完成上限且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11月底前完成上限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上限的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8万元奖励。 (四)鼓励住宿餐饮企业上限。月度新上限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完成上限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再奖励3万元、5万元。对年度上限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奖励。 (五)激励规上限上企业提质增效。对已入库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次年起,根据当年营业收入,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增速给予不等的奖励: 1.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经营及其他房产业,教育,卫生)。 营业收入 | 增速10%(含)-20% (仅适用营利性服务业) | 增速20%(含)-50% | 增速50%(含) 以上 | 5000万元以下 | 4万元 | 5万元 | 6万元 | 5000万元(含)至1亿元 | 5万元 | 6万元 | 7万元 | 1亿元(含)以上 | 6万元 | 8万元 | 9万元 |
2.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营业收入 | 增速10%(含)-20% (仅适用营利性服务业) | 增速20%(含)-50% | 增速50%(含)以上 | 2000万元以下 | 3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6万元 | 5000万元(含)以上 | 5万元 | 7万元 | 8万元 |
3.批发业。 营业收入 | 增速20%(含)以上保底奖励 | 超出20%部分(取整数),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金额 | 封顶金额(含保底) | 5000万元-1亿元 | 2万元 | 500元 | 10万元 | 1亿元(含)-3亿元 | 3万元 | 1000元 | 20万元 | 3亿元(含)-5亿元 | 6万元 | 1500元 | 30万元 | 5亿元(含)-20亿元 | 增速达20%的,按年营业收入的0.6‰予以奖励 | 20亿元(含)-50亿元 | 增速达15%的,按年营业收入的0.6‰予以奖励 | 50亿(含)以上 | 增速达15%的,按年营业收入的0.8‰予以奖励 |
4.零售业。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增速20%(含)-50%的奖励1万元,增速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营业收入 | 增速20%(含)以上保底奖励 | 超出20%部分(取整数),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金额 | 封顶金额(含保底) | 1000万元(含)-3000万元 | 2万元 | 500元 | 10万元 | 3000万元(含)-5000万元 | 5万元 | 1000元 | 20万元 | 5000万元(含)以上 | 每500万元增量奖励3万元 |
5.住宿和餐饮业。 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增速20%(含)-50%的奖励1万元,增速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营业收入 | 增速20%(含)以上保底奖励 | 超出20%部分(取整数),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金额 | 封顶金额(含保底) | 300万元(含)-600万元 | 3万元 | 300元 | 6万元 | 600万元(含)-1000万元 | 5万元 | 600元 | 10万元 | 1000万元(含)以上 | 每10万元增量奖励0.3万元 |
对上述享受增速奖励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年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主辅分离后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打造企业示范标杆。对新认定月度上限且年销售额增量在5亿元以上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0.6‰予以奖补,第2、第3年年销售额增量在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予以同等奖补。对新认定月度上限且年销售额增量在20亿元以上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0.8‰予以奖补,第2、第3年年销售额增量在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予以同等奖补。对新认定月度上限且年销售额增量在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予以奖补,第2、第3年年销售额增量在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予以同等奖补。关联企业可合并计算。(该条款与批零上限奖励不重复享受) (八)加强营利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对已上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达到相应年营收规模后给予不同的奖励,对于上规标准为2000万元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进行奖励;对于上规标准为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年度净服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净服务收入的3%进行奖励;对于上规标准为1000万元的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7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对于上规标准为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3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9万元、11万元、13万元。 二、加大服务业重点行业培育 (九)发展壮大会展经济。对在缙云县内举办、展期不少于2天、折算成标准展位数(面积9平方米)达300个以上的本县支柱产业类重点会展承办方,按每标准展位2500元给予补助,补助数量每届展会不高于600个标准展位。对本县支柱产业类重点会展承办方组织参展的专业观众按照200元/人补助,每届最高补助20万元。展会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对承办方按展会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届最高补助40万元。以上条款最多补助两届。 以承办会展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在缙云县内举办本县支柱产业类重点会展项目的,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举办本县支柱产业类重点会展的主办方,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对在展会期间,引进国家级协会(含分会)举办本县支柱产业类相关会议的,经认定,给予每个会议的邀请方10万元补助,每届最高补助30万元。 对在县内举办的支柱产业类重点会展的参展企业,前两届按标准展位给予最高3600元/展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每届补助总额不高于90万元;第三届按标准展位给予最高2500元/展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5万元,补助总额不高于63万元;第四届按标准展位给予最高1800元/展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补助总额不高于45万元;第五届起不再给予展位费补助。 (十)引导开展荣誉创评。对当年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品质步行街区、智慧商圈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品质步行街区、智慧商圈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每个标准展位(每次)按省内、省外分别补助3000元、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二)支持商贸样本企业发展。对纳入我县限下样本单位的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1万元。若在库时间不足一年,按照在库时间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三、附则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业条款执行和兑现,经商部门牵头负责商贸、会展、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条款执行和兑现。《意见》所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为在缙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 上述不同奖项同一个企业符合兑现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已享受县政府单独政策的同类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县政府利废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政策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原已享受过相应政策的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不享受(一)、(二)、(三)和(四)条奖励政策。(一)、(二)、(三)和(四)条奖励,月度上规上限企业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需保持正增长,年度上规上限企业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需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含)以上。 本《意见》自2025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参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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