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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缙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三)县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四)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归档以及审查意见的转交,向社会公开等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内务司法)工委(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审查、分送、综合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质性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情况说明。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并通过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情况予以登记或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迟报、漏报等情况的,应当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促制定机关改正。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不适当情形: (一)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二)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施行的; (八)同一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九)有其他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主动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难以归口到相关工委审查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相关工委共同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对接收由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反馈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审查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 第十二条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期限等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执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自接收、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提起人。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规定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难以归口到相关工委审查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相关工委共同审查。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委应当加强审查工作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县人大相关工委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国家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采取询问、函询、会议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经审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与制定机关沟通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相应规定,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及完成时限。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可以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及完成时限。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不同意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后三十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缙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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