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600266066X1/2025-1010427517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发文字号: | 缙科〔2025〕1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5-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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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深化“创新论英雄”改革
1.按照《“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办法》(缙科〔2023〕15号)执行,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2.“创新领军人物”、“科技攻关尖兵”通报方案另行发布。
二、优化创新主体梯队培育
3.省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省认定(备案)文件为准。
4.(1)省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创新联合体、市级创新联合体以认定(备案)文件为准。
(2)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认定(备案)文件为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卓越级、标准级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引领级、规范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转型或升级的孵化器,进行差额奖补。
(3)2025年1月1日前,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在缙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按照原政策给予补助和支持。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计算方式为以企业本年12月纳统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数据的增加部分。增幅计算方式为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除以企业上一年度12月纳统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增幅达到10%以上、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5%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增量每100万元(向下取整)补助3万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为零或新上规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向下取整到百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6.国家科技重点研发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基金项目奖励以立项文件为依据,2023年10月27日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给予奖励。县级“揭榜挂帅”项目按照《缙云县实体化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缙科〔2024〕12号)、《缙云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缙科〔2023〕10号)等文件实施,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7.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技术水平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单个企业最多奖励6万元。
五、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8.(1)企业新授权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当年度实现产业化的,需提供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应用关联性审查报告,其中直接对应新产品整机的,另提供10万元以上该产品销售额的证明材料(材料时间限定在专利授权日到补助申请日期间),对应同一产品的不同发明专利只享受一次补助。
(2)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包含国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分级评价两种类型,认证前需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3)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含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后以验收文件为准进行补助。
9.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以官方发布的认定文件为准。
六、提升质量和标准水平
本条款(第六条)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除外)、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
10.缙云县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仅限于发布文本上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主导修订或参与制修订不予奖励。“品字标”品牌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家企业等额奖励)。享受“品字标”、绿色产品认证奖励,需提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11.(1)主导制修订标准仅限于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享受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奖励,需提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供由第三方开具的真实性证明(国际标准须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等权威机构开具的真实性证明)。
(2)参与制定和修订同一项标准(标准号相同),只享受一次奖励,在2016年1月1日后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奖励。参与制修订由多部分组成的标准,按参与部分进行奖励(奖励计算方法为:
×相应奖励金额,标准的部分总数以标准文本“前言”“引言”说明的情况为准)。
(3)标准奖励认定的时间,以标准实施日期为准(申报当年奖励,跨年度不再享受奖励)。
(4)企业标准“领跑者”品牌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等额奖励)。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2.(1)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的产学研项目,指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或委托)合同、新产品设计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同金额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额为准,在合同期限内,每年以实际支付金额按比例申请补助。
(2)申请兑现奖励时,应提交技术合同、合同登记证明、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合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通过技术成果“先用后转”的,还应提供《浙江省科技成果实施许可(“先用后转”)合同》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协议定价公示情况告知书。
(3)单个企业每年申请奖励合同不超过3项。申请补助的产学研项目合同与省级以上重点研发项目、县校地合作“揭榜挂帅”项目等相关合同不得重复。
13.同一项目从省一等奖到国家二等奖或一等奖,实行补差奖励。其他等级省级及以上科技类奖励是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奖。
八、优化创新公共服务
14.科技创新券按照《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缙科〔2023〕16号)执行,若后续进行修订,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文件执行。
15.知识产权贷款融资在质押登记前需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借贷合同、质押登记备案材料及利息支付证明。一次质押登记只享受一次补助。发明专利质押贷款的,若含有未被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并将该发明专利一次性质押的,享受贷款金额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补助;其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享受贷款金额0.7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补助。借贷融资与质押登记年份不同步的,但在质押期间内完成借贷融资,可享受补助。
16.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奖励以发文为准。
九、附则
17.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被上级有关部门取消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创新平台资格包括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被取消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格等情形。
本细则适用于缙云县域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期与《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5〕43号)文件相一致。
全部事项均为责任部门根据文件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即时予以兑现。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