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5-1101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缙云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2-05 发文字号: 缙政办发〔2025〕2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2-08 17:01 来源:缙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4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5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以下简称“导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缙云中心城区成区、仙都道建成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建成区范围,具体见附件)及有关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进城农民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和改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住房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国企发展中心、征收指导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建局应当加公共租赁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赁住房建按规定减免市基础设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报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改造的既有住宅;

(七)腾退的直管公房;

(八)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资金;

(三)通过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资和各类企等社会力量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 1101 -2022 执行。

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赁住房保障象主要为城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进城农民和缙云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十六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搬迁进城农民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申请或向县住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认搬迁进城农民的身份条件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户籍所在地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请公共租赁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予以审核:

(一)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县住房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复核。县住房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住房中心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住房中心可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三)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中心应当在县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中心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审核不符合条件、选房时不选择实物配租、或放弃入住,均视为本次保障申请终止。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户籍在建成区范围以外,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城镇户口的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予以实物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具体轮候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年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当年未公布的,按现行最新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需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  任何单和个人均有对违反本办法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县建设局作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建设局申诉。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  公共租住房保障户反本办法规定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二十八  缙云县民政府规定其他特定对象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二十九  本办法自2026110起施行。《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与准入条件细则.docx
    附件2+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与监督管理细则.docx
    附件3+缙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docx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