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6-110602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发文字号: | 缙政办发〔2026〕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1-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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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缙云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激活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缙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范围内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缙云县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区域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空间。
第四条 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省级定价目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不含交通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车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擅自占用车行道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等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擅自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公共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撤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乡镇共同研究商定,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城市道路上公共停车泊位施划和撤除后,应当及时变更该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
除确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外,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经批准经营的停车场(点),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辆类型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规范的停车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泊位的,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使用统一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下列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用: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
(二)实施救助的救护车。
(三)正在执行抢修任务的通信、供电、环卫清运、市政工程等车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等单位的要求,暂停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一)举行重大活动的。
(二)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三)市政设施维护需要的。
第十八条 收费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单位必须对收费人员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做好收费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二)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泊位整洁卫生。
(四)做好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进入公共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停车位指示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五)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经有效告知后仍不支付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前提下,居民小区附近的次干道上可以设置适量的免费停车泊位供居民停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原《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缙政办发〔2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