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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市监先处告〔2026〕02501号
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缙市监先登〔2026〕3号),查封了存放于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村东门溪滩的涉案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涉案物品铁皮箱1箱(内装有粉末状物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销毁。
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请物品权利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本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联系人:施展、陈倍谦 联系电话:0578-3147077
联系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北路37号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