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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了

    200811日起,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开始调整。据了解,此次调整增幅较大,这是日前从县人事劳动局获悉的。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是:全县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7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8元的额度,结合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确定调整标准,我县为58元。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再195312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00712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再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文章来源: 供稿人:刘少龙 编辑: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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