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缙云县工业经济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缙政办发[2009]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缙云县工业经济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缙云县工业经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缙政办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县经贸局 县财政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7]73号)文件精神,结合2008年度工业经济奖励执行情况和《缙云县工业经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缙政发[2008]35号)的修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新兴产业补助
1、企业申报的新材料、产品项目,均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版)》目录,并经省级以上部门鉴(认)定。
2、企业申报的研发产品、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均需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
3、企业研发新材料或新产品、国家(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投产三年内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会计年度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产品(材料)销售发票的复印件须与产品(材料)鉴定书相符,并由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二、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
当年企业年制造业销售收入以国税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上交税收以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在本县组建集团公司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多家企业的,可以合并申报;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或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名义)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其他企业,且股份占51%以上,提供由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后,可以合并视同一家企业进行累计申报。
三、企业管理创新补助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ERP项目投资额是指当年用于软件开发及硬件购置费用,需提供发票复印件,由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自主研发ERP项目软件研发费用由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四、自主品牌建设奖励
自主品牌是指在缙云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组织申报取得的品牌。
五、企业“走出去”扶持
1、当年自营出口额指海关统计的企业当年自营出口总额,需经经贸部门确认。在本县组建集团公司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多家企业的,可以合并申报;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或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名义)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其他企业,且股份占51%以上,提供由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后,可以合并视同一家企业进行累计申报。 2、引进能源、资源,需符合国家最新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引进生产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境外投资设立生产营销机构的申报补助。需提供: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商务部批准文件复印件,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证明文书复印件,实际对外投资付汇款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的中文译本。境外机构注册登记名称与商务部批准名称须相符。
六、创新成果转化扶持
1、“鼓励创新成果转化”中涉及的“二年内”,是指获奖的项目从次年开始计算,两年内达到规定要求。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指与该产品相符的销售发票收入,并由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七、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补助
“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升我县传统产业的项目”是指应用磁发光、二极管发光等技术提升照明电器产业,应用机电一体化等技术提升缝纫机产业,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项目。
八、中小企业发展奖励
“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项目”是指通过标准厂房用地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利用村集体留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建成并对外出租的项目。
“标准厂房补助”按照当年实际出租面积给予补助。全部出租的以房产证登记面积和租赁协议给予补助;部分出租的以租赁协议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实际出租面积证明为准。
九、鼓励投入促调整扶持
1、“工业投资项目”是指县内外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在2007年1月1日后投资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起止时间为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两年建设期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以一次性申报工业投资项目补助,超出两年建设期的投资不得计入。项目竣工投产(从税收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后三年内,税收密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年度,按两年建设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再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建筑工程、研发生产检测设备、节能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投资。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认。房产部分如有工程决算的,按决算计算;没有决算的,按现行价格评估计算。设备部分(租赁除外),有发票的按发票审核计算;没发票的,根据设备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据计算或成新率评估确认。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450万元的,其评估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4、“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兑现相关政策。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县及县以上技术改造投资计划,两年建设期内在原企业厂区范围内新增研发生产检测设备、节能环保消防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按设备购置发票由县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6、企业申报当年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按本年度实际投资额计算;跨年度申报的,按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投资的总额计算。
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
1、“主要起草、参与起草的单位”是指当年以缙云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名义参加起草的单位。
2、“标准主要起草、参与起草单位的奖励”是指在标准有效期内,按照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奖励
1、“零增地技改项目新增生产性用房”是指原企业上一年度原用地的容积率已达到行业控制指标要求,且税收密度在6万元/亩以上,在原厂区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所增加部分的生产性用房。
2、新增生产性用房面积、行业容积率标准、企业原用地容积率,由县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二、子女入学优惠
“进缙云中学和其它重点中学给予优先录取”是指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外来工业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外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县重点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进缙云中学按照考生实际考分加10分录取,进其它重点中学加20分录取。
十三、社会责任
对当年因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根据安监、经贸、环保部门出具的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项奖励资格。
十四、优秀企业家评选
“缙云县十大优秀企业家”每三年评选一次,对获得“缙云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条 申报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资料、程序进行申报,列入当年项目范围参审。对逾期申报的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推迟列为下一年度项目范围参审。
第三条 实施程序
由县经贸局下发申报通知;各乡镇组织企业申报;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相关材料组织审核;报县政府研究;经县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四条 附则
1、企业年销售额、上交税收、自主品牌、自营出口总额、创新成果、专利产品、建筑面积、容积率、税收密度、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等,均需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认定意见。
2、县委[2007]73号文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
3、同一企业申报同一产品或同一项目,若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项奖励。
4、企业对获得的各类政府补助、奖励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入账,实行专款专用。
5、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企业申报项目做好服务,真实、准确、及时、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审定参与单位应严格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规范、公正、透明。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或有其他失职和渎职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申报享受工业经济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县级工业经济奖励政策的资格。
7、本细则由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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