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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问题解答
索引号: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一般来讲,政府信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二、 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哪些优点?

主动公开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量。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人口多,幅员广,政府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巨大,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会很大,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法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这些内容必须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原则性要求和列举性要求。第九条是原则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在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类型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进行了列举,主要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列举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因此,各级政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的、但属满足原则性要求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四、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有相当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各类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条例》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制度。

  首先,《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实际上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次,《条例》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请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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