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临近,天气晴燥,农事活动频繁,加上各地扫墓祭祖等野外用火增多,火险级别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禁火期内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的林地及林地边缘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烧灰积肥、烧田地坎、烧荒、炼山、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各地要切实增强护林防火力量,加强林区巡查和防火值班,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推行香烛纸钱集中焚烧,大力倡导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圈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要进一步强化扑火队伍值班备勤,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尽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违反本禁火令引起森林火情(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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