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决定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对县城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实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范围:新老城区12个行政村(水南、丹阳、建设、中心、东门、三里、桥头、杜桥、镇东、西寮、官店、船埠头)、6个社区(新城社区、朝晖社区、镇中社区、北门社区、水南社区、风景山社区)。
二、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放养的家禽家畜视为无主处理。
三、凡在城区内发现放养的家犬、虽栓(圈)养但未经免疫或无牌无证的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城管、镇政府组织的应急小分队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没收。
四、根据需要确须养犬(宠物)的单位和个人,要先到动物防疫部门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再到相关部门登记审批,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后方可圈养。
五、希县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并大力协助和支持家禽家畜管理综合整治活动,凡违反以上通告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00份以上不盖章)
六、本公告自2007年10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缙云县公安局
缙云县畜牧兽医局
五云镇人民政府
缙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