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国 务 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要求,现将我县 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我县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0%划定,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4704元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 3人及 3人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含 15平方米) ,或 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5平方米(含 45平方米) 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今后每年 5月份公布一次。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按《缙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缙政发〔2006〕1号) 的有关程序执行。
特此通告。
缙云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